炒作概念时代即将结束?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公开征

项目:其他整形 来源:花容网 0次阅读 2021-05-15
   为了规范和指导我国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评价工作,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9月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检定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责任主体,对其提供的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评价结论的科学性负责,明确指出了功效宣称评价原则。
  防晒、防脱发、美白祛斑等品类
  需做人体功效试验
  功效宣称评价原则指出,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可以通过人体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以及结合文献资料这四种方法对产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
  人体试验:指在实验室条件下,对人体进行的观察评估、无创性仪器测试、图像摄取及分析评估、受试者自我评估等。
  消费者使用测试:指在客观和科学方法基础上,通过现场调研、网上调研等方式对消费者使用情况和评价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分析。
  实验室试验:是指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按规定程序进行的试验,包括动物试验、体外试验(包括离体器官、组织、细胞、微生物、理化试验)等。
  文献资料:包括国内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公开发表的、非综述性质的科学研究、调查、评估报告、著作。引用的文献资料应与产品功效宣称相关联,即对于使用浓度、范围及其他全部限制条件与所引文献资料要求一致,并确保信息的有效溯源。
  功效宣称评价原则表
  功效宣称评价原则表具体细节如下:
  1.防脱发、祛斑美白、防晒、祛痘(含去黑头)、修护、宣称无泪配方这6类产品需要进行人体试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宣称祛斑美白功效,若评价仅为美白功效的产品,则不得宣称“祛斑”;宣称祛痘(含去黑头)功效,若评价仅为去黑头功效的产品,则不得宣称“祛痘”等等。
  2.宣称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非物理作用)、防断发、去屑、保湿、滋润、护发这10类功效的产品,可以在上面这四种评价原则方法中选择其中一项。
  3.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肌肤)的产品,可以选择人体试验或者消费者测试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评价。
  4.宣称温和(无刺激)和量化指标(时间、统计数据等),可以选择人体试验、消费者测试或者实验室试验这三种方法中的一种。
  5.对于宣称其他新功效的产品,则需要根据具体功效宣称选择评价方法,同时应选择注册备案机构开展评价和验证工作。
  从功效宣称评价原则表得知,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等功效宣称需进行人体功效试验,同一企业的祛斑美白化妆品可选择代表性产品开展人体试验(开展人体试验的产品数量不低于总产品数量的20%)。未开展人体试验的产品,不得宣称“已经过功效验证”。
  因此,若《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实施,防晒、美白祛斑、防脱发等品类的研发上市周期会变长,也许会有一部分商家为了缩短生产周期,会避免宣称此类功效。不过从另一方面看,经过功效认证的产品更能得到消费者的信赖,从而在心里建立起对品牌的认可度。
  不过,对于上述的功效宣称评价原则表中,只要能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毛发造型、发色护理、脱毛、除臭、辅助剃须剃毛;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上明确为物理作用的,如物理遮盖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物理拔除方式去黑头等,不管是普通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是新功效化妆品,都可豁免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此外,功效宣称相关资料作为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的一部分,应妥善保管至最后一批上市产品保质期结束后十年。
  总而言之,这次《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能够指导化妆品行业科学、规范地开展功效宣称评价工作,更有利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化妆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